中华人民共和国自1999年12月20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为止,划分为23个行政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共计34个一级行政区,之后数量一直稳定不变。
各省市简称如下:
北京市-京
天津市-津
河北省-冀
山西省-晋
内蒙古自治区-蒙
辽宁省-辽
吉林省-吉
黑龙江省-黑
上海市-沪
江苏省-苏
浙江省-浙
安徽省-皖
福建省-闽
江西省-赣
山东省-鲁
河南省-豫
湖北省-鄂
湖南省-湘
广东省-粤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
海南省-琼
重庆市-渝
四川省-川/蜀
贵州省-贵/黔
云南省-云/滇
西藏自治区-藏
陕西省-陕/秦
甘肃省-甘/陇
青海省-青
宁夏回族自治区-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
香港特别行政区-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澳
台湾省-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