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公司有项目在外地,在为开具外经证的情况下已开出发票,该如何处理?

2024-12-20 01:5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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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及缴纳相应的附加税费;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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