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开庭时,原告提交的证据必须经过被告的质证才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如果没经过被告一方的质证,法官是不可以对该份证据进行认定的,除非是被告不到场,放弃了质证的权利,此时,法官可以单独判断是否采纳原告提交的证据。
法律分析
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官开庭之前,原被告双方就应该将证据材料提交给法官,原被告也需要在开庭前,了解对方的证据,当开庭时,如果原被告没有提交证据,或者当庭提交证据的,可能还会受到法官的质疑,对于逾期提交的证据,法院可以给予处罚,比如罚款。因为没有按时提交证据,可能会延误庭审的进行,对诉讼程序有影响,打乱了法官的计划,有妨碍司法的嫌疑。在开庭审理阶段,则原被告双方需要在法官的主持下,就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认定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等问题,如果认可了,那么法官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如果没有认可,法官会依法决定是否采纳该份证据。因此,在开庭时,除非被告不到庭,原告是应该把证据交给被告质证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八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
第五十七条 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收到对方的证据后有反驳证据需要提交的,人民法院应当再次组织证据交换。
第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逾期提供证据的当事人处以罚款的,可以结合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主观过错程度、导致诉讼迟延的情况、诉讼标的金额等因素,确定罚款数额。
四、质证
第六十条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过程中发表过质证意见的证据,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当事人要求以书面方式发表质证意见,人民法院在听取对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准许。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书面质证意见送交对方当事人。
第六十一条 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者原物一致的。
第六十二条 质证一般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二)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三)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审判人员对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后,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进行质证。
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由审判人员对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后,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法庭调查阶段,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应该交由对方查看、发表质证意见。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原告证据应该在质证前给被告一份复印件,质证时原告还应提供原件供被告核对。质证时你没坚持要复印件,现在开庭质证已经结束,喊冤已晚。按道理法官可以配合给你一份复印件。
肯定要对质,不给被告看不太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