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烂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的规定,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无租敏历首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对自用房产部分,无租使用人按照房产余值代为缴纳房产税。因桥数此,对出租部分,按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