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传销提供出租房屋、经营培训场所等便利条件。凡提供的,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通过中介公司将房屋出租给传销人员聚集、培训,那么中介公司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为网上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服务器及信息服务的,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通知电信等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予以处罚。可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关闭网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传销活动设计运作方案、计算机软件,提供技术服务的组织和个人,其行为属于为传销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违法行为的构成不要求当事人明知或应知,实施为传销提供条件的行为即属违法。但对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单位,如金融、邮政、电信、公共交通等单位,非明知或应知时不构成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