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附表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填表说明第一条规定:季度终了之日起十日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报送;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实行汇总纳税,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分支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报送总机构申报后加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报送。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税款所属时期”:季度申报填写季度起始日期至所属季度的最后一日。年度申报填写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第二款规定:分配比例有效期填写经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分配比例有效期起及有效期止。
分配比例半年一变,上半年用的是上上年的三项指标,下半年用的是上年的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