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第十条 如何理解

2024-12-30 19:2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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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行政强制法》第十条主要内容是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问题 因为<行政强制法>涉及公权与私权之间的平衡,涉及相对人自由安全、权益与他人、社会公众的自由安全、权益之间的平衡因此其设定的平衡问题必须慎之又慎。 并且该法旨在加强对行政权的控制与规制,必然会受到相关执法部门的阻力,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也在此过程中不断博弈,所以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问题可以看做是一个多方博弈的结果。 这是对这一条的法理理解。

其具体内容为:
1.国务院(行政法规):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2.国务院各部委(部门规章):不得设定任何行政强制措施。
3.地方人大(地方性法规):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或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
4.地方政府(地方性规章):不得设定任何行政强制措施。
5.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任何行政强制措施。

回答2:

第10条主要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原则

回答3:

关于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限。

回答4:

《行政强制法》第十条主要内容是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问题

因为《行政强制法》涉及公权与私权之间的平衡,涉及相对人自由安全、权益与他人、社会公众的自由安全、权益之间的平衡因此其设定的平衡问题必须慎之又慎。

并且该法旨在加强对行政权的控制与规制,必然会受到相关执法部门的阻力,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也在此过程中不断博弈,所以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问题可以看做是一个多方博弈的结果。 这是对这一条的法理理解。

具体内容为:

1、国务院(行政法规):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2、国务院各部委(部门规章):不得设定任何行政强制措施。

3、地方人大(地方性法规):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或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

4、地方政府(地方性规章):不得设定任何行政强制措施。

5、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任何行政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