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156号
1,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什么时限,只有认证有时限。
2. 作废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3,重开,作废后随时可以重新开具,
申请红字以后,在税务机关开具红字通知单后,自己开具红字冲减销项后,可以重新对该笔业务进行重开
当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可以当月作废,然后重新开具正确的;隔月了不能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