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除外)、销售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
2、相关政策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3、从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已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上述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已全部改为增值税应税项目,因此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从此没有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前,应税项目分为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相对营业税应税项目叫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非应税项目是增值税法律中的一个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它是相对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一个概念。这里所说的非应税项目,也就是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条例第十条所称
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前款所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于非应税劳务也有明确的界定:
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
纳税人购进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进项税额,只有用在细则所列明的非应税项目上,其进项税额才不能抵扣销项税额。用在辅助生产、企业管理等方面不属于有于非应税项目,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
需要加以注意的是,企业用于非应税劳务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在特定的条件下,也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比如。企业用自有的车辆运输自产货物销售。对于这种运输收入在增值税上作为混合销售处理,企业必须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那么用于这些运输车辆的汽油的进项税额就是可以抵扣的。
与混合销售不同,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且从事的非应税劳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对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各自的销售额按各自适用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即营业额)按适用税率征收营业税。如果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销售额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同时,对于一并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所耗用的购进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也可以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这是进项税额转出中的一个项目,如买回来的原材料,又转让给其他厂商了,没有直接用于应税产品上等等这类情况,属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必须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比如职工福利,比如用在不动产建设,比如用在餐饮业、娱乐业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