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8年新劳动法后,第几次签订劳动合同该无固定期的一个实例提问

2025-01-03 22:33:03
推荐回答(4个)
回答1:

由于你在2008年1月1日起《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只签订过一次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因此,2012年1月1日续签合同时,你还不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资格,无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但本次合同一经签订,你即具备了资格,合同到期后续签时,你就可以理直气壮的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

回答2:

只能算一次。

回答3:

按照法条来理解的话,确实2007年那个合同不能计入次数,它说的是从“续订”时开始计算,而08年1月1日后你只续订了一次。
我也没有遇到到这样的案例....果然实践中还是有很多漏洞啊,光看书本太肤浅了...

回答4:

网上查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