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规定如下:
《物业管理条例》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钱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扩展资料:
《物业管理条例》相关法条:
第五十四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条例》里面怎么会有关于供暖方面的事情呢!!!
并不是所有物业公司干的事都跟《物业管理条例》挂钩,建议楼主去咨询下当地供热办公室,你们那边应该都有相应的《供热管理办法》,根据《供热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按照供热办法的要求找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不低于16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