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员工试用期工资最低不得低于正式工资的80%,那么单位和员工约定试用期工资为正式工资的80%,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员工试用期的工资为正式工资的80%,那么试用期的工资就是这么多,员工不能在离职时要求单位增加试用期约定的工资。
比如:员工签订合同时约定试用期工资为2400元,转正之后3000元,那么员工是不能在离职时要求单位将试用期工资增加到3000元补齐。
3、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没这可能被要回。试用期合同上,清楚地写着,试用期合同,拿百分之80的薪水。
试用期拿了80%的工资,辞退了20%的工资当然可以要回来。
工资是自己的劳动所得,公司是无权扣押的。
如果公司不给工资,可以向劳动局举报。
劳动法主要服务于弱势群体。
作为普通工人,当然属于弱势群体。
试用期拿80%,辞职了20%,不能要回。除非在合同中体现出来。
试用期,按合同,就是给正常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没有所谓的剩余部分,所以说辞职了也不可能给补发你百分之二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