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1.2008到现在没给我交过任何保险
社会保险是国家规定的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的费用,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劳动者可以要求补缴,如果劳动者自己已缴纳的,由单位进行现金补偿。
2.原先合同是2008年1月到2009年12月31号,到期后还一直在原单位工作到2012年。
根据劳动合同法8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所以从09年12月31号你的前一个合同已经到期,到期后用人单位一直用你却没有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单位应该支付你每个月2倍的工资,已经超过1年没订立书面合同,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你可以获得23个月的双倍工资。
3.最近说要和我们解除劳动关系,我如何得到个人保障
你们已经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如果单位违法解除合同,必须支付双倍经济补偿。经济补偿为: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不满半年支付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按一年算。然后乘以2,也就是说你工作了4年可以获得8各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4.如果和单位协商不成,建议向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当然也终止。所以你与用人单位于2010年1月1日建立了新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该支付你2010年2-12月共计11个月双倍工资。2011年1月1日起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视同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按第48条规定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是经济补偿的2倍,由于2009年劳动合同终止,你没有提出经济补偿,已经超过一年了,没有了仲裁时效,所以你只能主张2010年1月至2012年1月这2年多共计2.5乘2即5个月的赔偿金。当然,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的社会保险。
如果公司老板或人事口头说要辞退你,你在没有接到正式书面通知(盖有公章)前,按时上班,或要求用人单位给你一个书面通知。如果仅凭用人单位口头说你明天不用来上班了,你就不来的话,到时用人单位会说是没有人说过不让你上班,是你自己旷工数日,公司按你自动离职处理了。
被用人单位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分三种情况,一是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无需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二是依《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情形,,按第47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还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三是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8、87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是经济补偿的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范围详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用人单位还应向劳动者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89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
注意保留好公司要求你向某人交接的书面通知、交接清单,这些都是权益受侵害时你依法办理了交接的重要证据。如果用人单位不出具向某人交接的通知,可以视为无需交接。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办。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看我以上回答,要把书名号《》中所涉及的内容找到后,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
我的百度空间有以上提到的法律规定,你可以去查阅。
事业单位应该帮员工交付一定的基本保险、个人也应缴纳一定份额、其余由国家承担、、如果是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一定量的赔偿金
我不同意楼上miao_yingjie 的观点,劳动关系一直在事实上存续着,何来的超过诉讼时效呢!其他的,3位都回答得差不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