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指点,法律条文与法的形式的关系

2024-12-25 01:4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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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法律条文是成文法国家颁布的法律形式之一,纸上的法。法律形式有很多种,包括法律条文、法律习惯、案例等形式,也就是说:有的法律形式不是通过纸上的法--法律条文来表述,可以是案例、习惯等形式来表现。另外,举个例子,现在一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书摆在你面前,书上的内容就是法律条文。但你一把火将之烧了,难道你说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就这样毁了?显然不能这么说,只能说该宪法的外在形式被烧毁了,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仍然存在。
怎么理解法的形式是已然的法呢?
说到已然则必须先说应然,比如,有很多符合自由、正义、秩序的内容没有用法律的形式来呈现给我们面前,我们就说他是应然的法---应该存在的法,应该存在这样的法律。而现在能称之谓法,则是已经存在于,并且用之于实践的各种形式的法律。所以法的形式是已然的法。已然的意思就是已经存在的,应然的意思就是应该存在的

回答2:

按照我的理解,法的形式是包含法律条文的,因为法的表现形式有人多,他们之间是有交集的

回答3:

成文的法是通过法律条文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关于你提问出的问题在法学导论中有明确的解析!!

回答4:

我再想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