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让信用证的转让程序:
一、可转让信用证的含义 Transferable L/C:
指受益人可以将信用证的权利即装运货物(交货)、交单取款的权利转让给其他人的信用证
二、可转让信用证产生的背景
代理商、中间商的存在是可转让信用证产生的直接原因。中间商要求进口商开立可转让信用证,以谋求差价利润。
三、可转让信用证中实际供货人、中间商和进口商的关系表现为:
⑴实际供货人:第二受益人,即信用证权利的受让人,提交的汇票、发票被中间商持有,并以其金额较大的汇票、发票取代。
⑵中间商:第一受益人,要求兑现银行转让部分(若允许分批装运)或全部信用证权利给一个或数个供货人,并有权更换汇票、发票,支取差额。
⑶进口商:最终购货人,开证申请人,为中间商的利益而开立可转让信用证,接受中间商所开立的汇票、发票。
四、程序:
⒈进口商与中间商签订购买合同
2.中间商与供货商签订购买合同, 两个合同存在差价.
3.进口商向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
4.开证行开出信用证
5.通知行通知信用证给中间商.
6.中间商向转证行申请转证.即第一受益人申请转让
第一受益人向转让行(兑现银行)提交《转让申请书》申请办理转让,并承担转让费用。
7.转证行转出信用证,
转让行开出转让信用证(新证)后所负责任与可转让信用证(即原证)相同。因此,新证和原证实质上是同一个信用证,均由同一个开证行保证付款。
8.通知实际供货地的通知行并通知第二受益人
9.第二受益人发货
10.第二受益人发货后,并制作提示单据给议付行
11.指定银行,审单付款或承兑或议付。
经所在地银行通知,第二受益人收到转让信用证经审核后,若同意接受,则按时交货后备齐单据向出口地银行交单。
实务中,由于转让行并没有在转让信用证对第二受益人做出承付的承诺,第二受益人的出口货款依然要由可转让信用证的开证行来支付,除非转让行对转让信用证加具保兑或者转让行愿意垫付资金。
转让行通常会在转让证中加列以下类似条款:“Upon receipt of funds from the issuing bankwe shall remit proceeds to you in accordance with your instruction……”(一旦收到开证行的货款即按你的指示付款)。这就是把“开证行的付款”作为转让银行对第二受益人付款的前提条件。此时,转让行相当于转递单据的寄单行,对第二受益人能否收到货款不承担任何责任。
12.转让行通知第一受益人替换发票和汇票、第一受益人替换发票和汇票,转让行将二者差额支付给第一受益人。
《UCP600》第38条i款明确规定:“如果第一受益人应提交其自己的发票和汇票(如有的话),但未能在第一次要求时照办,或第一受益人提交的发票导致了第二受益人的交单中本不存在的不符点,而其未能在第一次要求时修正,转让行有权将从第二受益人处收到的单据照交开证行,并不再对第一受益人承担责任。”
13.转让行向开证行寄单索偿
转让行对第一受益人开具的汇票、发票及第二受益人提供的其他单据审核无误并支付票款后(也可能在收到开证行的付款后再对第一、第二受益人付款),就可一并将其寄交开证行索汇。
14.开证行审单,单证相符下向转让偿付
15.开证行通知付款人付款
16.申请人付款
17.开证行放单
18.申请人凭单提货.
也不一定是18个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