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实行新的所得税后,计算公益性捐赠为会计利润的12%限额扣除,直接用会计利润乘12%即可,不用减捐赠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一条最后一句: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而在国家会计制度中,捐赠从企业的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是计算年度利润总额的减项,因此计算企业所得税公益性捐赠限额的利润总额是扣除捐赠后的。
但注意与个人所得税的区别,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捐赠限额时是不扣除捐赠的应纳税所得额(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等项目除外,具体文件在此不一一罗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