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出售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

2024-12-14 05: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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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首先确定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财产的私自处置行为属于效力待定,是否有效要以对方的追认而定。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也就是说,如果该房屋属于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或夫妻双方婚后约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则夫妻该方未经对方同意出售房屋的行为有效。
《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这是指,如果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该房屋属于夫妻对方的个人财产,则夫妻该方刚未经对方同意出售房屋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效力待定的行为。如果经对方追认或者该方事后取得房屋处分权,则其出售房屋的行为自始有效,如果对方未追认并且该方亦未取得房屋处分权的,则其出售房屋的行为确定无效。

回答2:

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回答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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