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描述有逻辑上的矛盾,可能是你没有描述清楚:“民政局登记时以其兄甲的名义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意思是甲与丙登记结婚。“甲以其弟弟乙的名义与丙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意思是乙与丙登记结婚。到底是谁与丙登记的?丙与谁是法律婚姻关系?丙与谁是事实婚姻关系?
我们在94年5月办了酒席但没领证,95的时候村妇女主任给我们送来结婚证,现在我们在离婚但婚姻登记申请书不是我们所填写,按94年2月1号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应当是同居关系,现在打行政诉讼官司要求撤销无效登记不知道法院怎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