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的鉴定标准是《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GB17761-1999),根据该标准,电动自行车的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 m/h,且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k g。如果超过该标准的,就会被认定为机动车。
2、对于事故责任的划分,则应由交警在调查后,根据双方是否存在交通违法行为,及该违法行为与事故发生间的因果关系的大小来进行认定,与电动车是否超标、是否属于机动车没有必然的联系,只是如果被认定为机动车的,则在进行民事赔偿时不可以以非机动车为由进行减轻责任比例而已。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GB17761-1999)
5.1.1 最高车速
电动 自 行 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 m/h.
5.1.2 整车质量(重量)
电动 自 行 车的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k g。
应由交警在调查后,根据双方是否存在交通违法行为,及该违法行为与事故发生间的因果关系的大小来进行认定,与电动车是否超标、是否属于机动车没有必然的联系,只是如果被认定为机动车的,则在进行民事赔偿时不可以以非机动车为由进行减轻责任比例而已。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详细介绍:是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而制定。
具体内容:该规定经2008年7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08年8月17日发布,2009年1月1日颁布实施。本规定共十二章一百一十四条 ,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2008年8月17日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同时废止。
扩充资料: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道路交通事故分为财产损失事故、伤人事故和死亡事故。财产损失事故是指造成财产损失,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此事故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造成的,且机动车超速,本人观点:机动车应负全责。电动车是非机动车,没有超标一说
朋友你好!
这个事故的责任认定正确情况下,当然是机动车承担主要责任,非机动车承担次要责任!
暂时没有;有的地区不同;都不好说;您可以咨询当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