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说法肯定是不正确的,按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是要从入职起到离职止,每一年赔一个月,不满半年赔半个月工资。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无论新旧劳动法都是支持工龄经济补偿的!
1、《劳动法》规定的经济补偿不包括劳动合同期满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第28条);
2、《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的经济补偿也不包括劳动合同期满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第42条);
3、《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包括劳动合同期满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第46条);
因此,公司的说法是正确的。
首先可以赔偿9个月工资。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经济补偿的支付条件,8年就是8个月工资,7个月超过半年按一年算就是一个月工资,一共九个月工资。
你们人事错误的理解劳动合同法2008年生效的的概念,法律生效对以前没有明文规定的事情是可以溯及既往的。 因为这是民事行为,不是刑法不溯及既往。民法讲究的是保障,维护权益。事实发生在8年前,只是在4年前规定了一个算法,当然要追认!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应当支付你9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公司的答复不正确。
合同到期终止,单位提出不再续签的补偿从用工之日起算,个人提出不再续签的单位从08年补偿。你这种情况,是要从你入职这个单位起算的。是补偿,不是赔偿。
合同期满解除劳动合同,确实是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补偿。因为《劳动合同法》是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而原《劳动法》是没有关于劳动合同期满的相关补偿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