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1、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3、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1、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扩展资料:
食药监总局要求加强过期食品监管 严禁以罚代刑:
食药监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超过保质期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效防止和控制食品安全隐患。
《通知》要求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强化对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的管理,及时自查清理、设定专区保存、严格对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的处置、建立台账备查。
《通知》还要求,切实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和处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和处置超过保质期食品等行为,要依法加大处罚力度,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列入食品生产经营“黑名单”。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严禁以罚代刑,确保刑事责任追究到位。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食品安全法
参考资料:中国新闻网-食药监总局要求加强过期食品监管 严禁以罚代刑
经营过期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的规定。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罚。
假一罚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