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7年12月6日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所谓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则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则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优惠政策
所得税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
增值营业
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文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而根据印花税的一般规定,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03号)第2108条第1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9102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2108条第1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制止行业,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34号)规定: 为了进1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以下: 1、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行条例和相干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查看原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