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因此,承包人应先履行施工义务,发包人应后履行付款义务。但是在形象进度款方面,当承包人完成了一个阶段形象进度,发包人应当支付相应形象阶段的进度款。如果发包人未支付的是进度款,则承包人就享有抗辩权,可以不履行继续施工的义务。建设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26条第4款约定:“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的,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承包人用书面方式通知了发包人,发包人仍不履行,就有权行使抗辩权,有权按照合同约定中止履行,并可以进一步解除合同。因此,乙方如果依约行使抗辩权,、就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甲方反诉一方工期延误,因为甲方未按期支付进度款导致乙方停工,则乙方没有工期延误问题,工期依法可以顺延。发包人在诉讼期间已经支付了全部工程款,只能说明发包人对自己的过错采取了补救措施,但不能因此免除之前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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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延期材料上涨 看是哪方造成的,首先要看合同是如何约定的,还有就是延期的原因,如果是由于业主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延迟支付工程款、总之是非施工方的原因造成的延期,可以向业主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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