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从旧原则,行为按照行为发生前的规则处理,新法不溯及既往,主要原因:
1、法律是行为和裁判的标准,应该具有确定性和可预测性;溯及既往性法律破坏了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2、溯及既往型法律会导致国家权力的滥用和扩张,从而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
3、新法在保障人权方面比旧法更优的时候,选择适用用新法。
我国《立法法》第84条就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扩展资料;
为正确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现就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前已经受理、施行时尚未审结和执结的案件(以下简称2013年1月1日未结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2013年1月1日未结案件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案件,2013年1月1日前依照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已经完成的程序事项,仍然有效。
第二条 2013年1月1日未结案件符合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或者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管辖规定的,人民法院对该案件继续审理。
第三条 2013年1月1日未结案件符合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或者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送达规定的,人民法院已经完成的送达,仍然有效。
实行从旧原则,行为按照行为发生前的规则处理,新法不溯及既往,主要原因。
1、法律是行为和裁判的标准,应该具有确定性和可预测性;溯及既往性法律破坏了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2、溯及既往型法律会导致国家权力的滥用和扩张,从而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
3、新法在保障人权方面比旧法更优的时候,选择适用用新法。如我国《立法法》第84条就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从旧。
在实施民事行为时当然不能按照还不存在的新法律来进行,因此审理时也应当按照双方所能知道的法律来审理。
从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