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是工伤。
1.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30条3款】【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30条4款】【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交通费:【30条4款】【条件为医疗机构证明、经办机构同意、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因公出差标准计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 食宿费:【30条4款】【条件为医疗机构证明、经办机构同意、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康复性治疗费【30条6款】【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轮椅费用:【32条】【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7.工资、福利:【33条1、2款】【停工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单位支付】
8. 护理费:【33条3款】【生活不能自理、停工留薪期间】【单位支付】
9.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六级16个月×本人工资/月】【基金支出】
10.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 【前提:终止劳动关系的】【标准:六级15个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前提:终止劳动关系的】六级15个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单位支付】
按上述规定计发的一级至十级工伤人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低于2010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应伤残等级的月份数之积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
如果是人身损害,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即按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除此之外,还应赔偿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
如有必要,可向当地律师详细咨询。
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医疗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护理费+伤残补助金48000元(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赔偿16848元(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