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家庭宾馆首先要经过消防部门的关于消防安全的验收并发放消防许可证。其次还要在卫生防疫部门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另外还要在当地的公安部门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在取得了以上的证件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才受理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办事程序:1、向场所所在地派出所申请;2、受理;3、办结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办事程序:1、审查;2、受理;3、核准;4、发照。
以下是上海地区办理流程相关信息
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不论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必须依法履行开业审批备案手续。
1.开办旅馆,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并且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2.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3.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4.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公安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予以协助。
〔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2条至第5条、第14条的规定,除与上述各点相同内容外,还有第15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4条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
一、旅馆业审批的依据:
(1)公安部《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2)《北京市实施<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细则》
(3)《北京市企业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
二、旅馆业的审批材料及程序
(1)经营旅馆业的申请书(主要写明经营地址、房屋结构、面积、房间数、床位数、经济性质);
(2)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申请单位持上级的批复(无主管企业除外);三、开办旅馆须符合的安全条件
(1)房屋建筑、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规定,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利用地下室和人防工程开办旅馆,须设两个以上出入口。距出入口最远的客房不得超过60米,且通风良好。
(2)有相应的消防设备、设施,并保持完好有效。
(3)有固定的从业人员和必要的治安防范措施。军事禁区、重要仓库和要害部门周围200米范围内,不得开办旅馆。
(4)客房区要与生产、生活区分
综合性建筑的经营旅馆部分与其它部分须分门进出;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开设的旅馆,也应与单位的工作、学习、宿舍等场所分离,以保证互不干扰。旅馆客房一侧毗邻其它建筑的,须安装隔离设施,出入口通道应设安全防范设施;
⑶旅馆的总体布局(即服务台、行李储存室、贵重物品保管柜、财务室、仓库以及通讯、监控等要害部门的设置)须符合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的要求;
⑷旅馆的房屋结构、消防设备、出入口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管理的规定和防火规范的要求;
⑸旅馆必须按规定建立各项治安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保卫人员,并建立群众性的治安保卫组织;
⑹旅馆的治安、消防保卫人员和服务台的登记人员须经安全业务培训,掌握一定专业知识,方可正式上岗。
开办个体旅馆的,除了按照一般旅馆的开业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⑴房屋必须是产权明确的私房,利用公房经营的必须符合房管部门的规定,房屋设施必须符合安全条件,违章建筑不得开设;
⑵经营用房屋所在地未被列入规划发展范围、土地未被国家征用、户口未冻结的地区;
⑶房屋的其他设施须符合旅客住宿的基本要求,并做到旅客生活起居方便,不影响周围居民的生活,避免发生矛盾;
⑷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须符合上海市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的有关规定,还应具备一定的经营能力和业务文化知识。
旅馆业涉外经营的,除必须符合一般旅馆业开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⑴筹建时应事先征得市公安局和市旅游事业管理局的批准同意;
⑵床位在100张以上的,要安装火灾自动报警器;床位在300张以上的,要设置电视安全监控设备
⑶客房内要有紧急疏散标志或图表,通道上要有交直流两用的安全疏散指示灯;
⑷要设立淫秽物品收缴箱,并有专人负责检查,收缴淫秽物品;
⑸配备懂外语的住宿登记人员和同旅馆规模相适应的安保人员。
(二)需办理的事项
申办单位在开业(含试营业)的两个月前,向项目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⑴申请报告;
⑵建筑质量检查部门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批准文件;
⑶消防监督机构出具的消防验收意见书;
⑷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上海市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治安业务培训班证》以及居住地派出所(警署)出具的相关证明;
⑸从业人员的身份证件和务工证明;
⑹租赁场地的合同证明;
⑺建筑物及内部设施的平面图和文字说明;
⑻本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认定的资格证明;
⑼公安部门需要审查的其他材料。
办事机构应履行的义务:
(一)办事顺序
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经审核符合申办规定的,签发同意筹建批复;对不符合申办规定的,向申办单位提出补充申办材料、修改设计方案或不予受理等理由,并将申办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退回。
申办单位项目筹建完毕,应向所在地派出所(警察署)、分(县)局治安支(大)队提出正式对外营业或试营业的申请,并提供消防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意见书。派出所(警察署)初审,治安支(大)队审核验收〈涉外饭店由市局治安总队会同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审核验收〉。
验收合格的,发给申办单位《特种行业经营申请登记表》;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不予改进的,停止申办手续,退回报批材料。
(二)办事时限
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在收到申办单位填好的《特种行业经营申请登记表》之日起的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同意的,签发《特种行业许可证》;不同意的,向申办单位说明理由。
申办对象资格
1、营业场地的布局和设施符合治安管理要求;
(1)旅馆拥有客房总面积须在30平方米以上,每一个客房内床位平均占有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房屋高度不低于2.6米,其中设双层床位的平均占有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2)旅馆须相对独立,综合性建筑的经营旅馆部分与其他部分须分门进出。旅游客房一侧毗邻其他建筑的,须安装隔离设施。出入口通道应有安全防范措施;
(3)旅馆的服务台、行李寄存室、贵重物品保管柜、财务室、仓库、车库和通讯、监控等要害部门的设施须符合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要求;
(4)旅馆的房屋结构、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条例的规定和其他防火规范要求;
2、符合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规定的资质条件;
3、有治安管理制度及相应的管理措施;
(1)必须按规定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内部治安管理制度和要害部门治安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建立群众性的治安保卫组织;
(2)旅馆的经营负责人、治安责任人、前台工作人员、安保人员、客房服务员等须经治安培训,持证上岗;
4、有符合条件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
(1)被吊销《特种行业治安许可证》的特种行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自被吊销《特种行业治安许可证》之日起未满三年的;
(2)被吊销《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的公共场所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自被吊销《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之日起未满二年的;因犯有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未满五年的;
(3)国家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开办个体旅馆的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旅馆的房屋必须是产权明确的私房,利用公房经营的须经房管部门同意,房屋设施必须符合安全条件,违章建筑不得开设旅馆。已被列入规划发展范围或土地已被征用,个体申请经营旅馆不予考虑;
(2)设施须符合旅客住宿的基本要求,做到旅客生活起居方便,不影响周围居民生活。
(3)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须符合本市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的有关规定,还应具备一定的经营能力和业务文化知识。
利用人防地下设施开办旅馆业要求(必须符合本市人防工程的管理规定)
(1)容纳人数必须严格按规定限额,不得任意加设临时铺位和设置双层床位。
(2)有两个以上安全出口,疏散门的净宽度应不小于0.8米,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小于1.1米,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小于4米,楼梯应用非燃烧材料建造。
(3)出入口疏散通道应有明显的指示标志,并保持畅通,不得任意封闭、隔断、堆物或堵塞。
(4)必须备有应急照明用电。
申办材料
1、申请报告;(原件)
2、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批准文件或者董事会决议;
3、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符合消防要求的验收意见书;
4、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无犯罪记录公证书(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资质证明以及经营负责人的《上海市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治安业务培训证》;(复印件)
6、从业人员的名册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房屋产(使用)权证明或者经营场地的合法使用证明;
8、标明房号的经营场地内部设施平面图和文字说明;
9、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开设的还必须提供外资委的批准文件,并填写《外方人员情况登记表》;
10、利用人防工程地下室开办的还须提供人防办公室的批准文件
11、工商局出具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12、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合同书及缴费证明;(复印件)
13、本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认定的资格证明;
办理程序
派出所治安部门接到申办单位的申请和报送的有关材料后,作出初审决定,对符合开办条件的,上报分局治安部门审核。分局治安部门接到申办单位的申请和报送的有关材料后,派员到申办单位实地检查,并作出审核决定,对符合开办条件的,核发《上海市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须限期改进,逾期不予改进的,停止申办手续,退回报批材料,并向申办单位说明理由。
办理时限
派出所治安部门10个工作日、分局治安部门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每证收费10元。依据沪财A000143。
办理依据
《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4)法人代表任命书1份、身份证复印件3份;
(5)房屋所有权证和使用证明;
(6)房屋工程质量竣工核定书(新房)或西城区房屋安全鉴定站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旧房)(地址:西安门大街47号:电话:66128055);
(7)外地驻京机构开办旅馆要持北京市协办外地驻京机构管理处的批文;
(8)安全管理制度材料;房屋平面图、方位图;
(9)西城消防处出具的《消防安全审查意见书》;
(10)填写公安部门统一制发的《特种行业经营申请登记表》、《法人代表(企业负责人)治安责任书》、《特种行业人员登记表》和《特种行业治保会(组)登记表》。
首先到公安局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第二到卫生监督所申请卫生许可证,第三到工商申请营业执照,有的地区还得去环保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