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断绝不断绝父子关系,这和继承权没任何关系。我国《继承法》第一章第七条规定,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显而易见,张三并没有丧失继承权。所以张三的继母主张不成立。
(2)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法律规定关键是被继承人的遗嘱是怎样的,如果没有遗嘱则按照《继承法》规定进行法定继承。如果有遗嘱,则按照遗嘱进行分配。所以,这份遗嘱有绝对效力。
题:曾某夫妻有一子甲和一女乙,其女于2003年去世,留有一子丙,即曾某的外孙。2005年曾某去世,去世时留有房屋六间,存款12万元。曾某生前给妻子和儿子留下遗嘱:三间房屋留给儿子结婚用。对于其他财产如何处理未作表示。
问:房屋六间,存款12万元,如何分配?理由?
六间房子其中三间为曾某的妻子,三间为其儿子,12万元的存款其中6万元归其妻,剩余6万元儿子与外孙女各3万元.
六间房与存款为夫妻共有财产,应平分.曾某只对他自己的有处分.对遗嘱没有涉及的按法定继承,女儿死后,外孙女获得代位继承权.
遗嘱有效,因为公民可以自主处分属于自己的合法财产,继母的说法不正确,因为亲生父母子女关系在何种情况下都不可能断绝。
1、遗嘱有效,因为公民可以自主处分属于自己的合法财产,继母的说法不正确,因为亲生父母子女关系在何种情况下都不可能断绝。
2、财产应按遗嘱进行。即对其个人财产由继母和张三一人一半。这里一再强调处分的是自己的个人合法财产,也就是如果遗嘱中张三父亲处分的是夫妻财产的话,那应先将张三继母的财产先分一半出来,剩下的一半才是张三父亲的个人财产。
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