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孙某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1)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负有法律上的义务,并且能够履行该义务,却消极地不去履行,以致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行为。
孙某作为幼儿园老师,并带着班上同学出外游玩,就有保障班上同学安全的义务。也就是说,孙某在法律上负有救助天天的义务。孙某不履行该救助义务,以致天天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故孙某构成不作为犯罪。
(2)虽然王某事后参与进来,但他的介入不构成天天死亡的独立原因,也是正常情况下可以预见的介入原因。因为,如此时孙某履行其救助义务,王某即使不救助,天天也不会死亡。所以,王某的介入不中断孙某的不救助行为与天天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孙某仍应当对天天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3)孙某客观上有义务救助而不救助而并导致天天死亡的行为,主观上有明知自己的行为将延误抢救造成天天死亡的结果,却放任该结果的发生,因而有犯罪间接故意,所以,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2.王某不构成犯罪。因为王某的职业为工人,且只不过是个路人,没有救助天天的义务,不构成不作为犯罪。同时,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法律上没有规定“见死不救”罪或者类似犯罪,故王某不构成犯罪。
1、孙某构成犯罪,因为孙某是幼儿园老师,有监护幼儿的责任,而其不作为、不积极施救,故构成犯罪。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2、王某不构成犯罪,因为王某无法定义务亦没有约定义务,所以不构成犯罪。
从刑法角度看,孙某构成犯罪.而王某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