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解释》第41条和第42条如下:
(1)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孝闹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2)第四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冲慎衡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散做理。
并不矛盾,43条是不计入期限的例外规定,发生其规定的情形,时间不计入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