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问题,《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劳动合同终止。你注意以下问题就行了。
终止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办。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如果你认真看一下我以上回答中书名号《》中所涉及的内容,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
我的百度空间有以上提到的法律规定,你可以去查阅。
你的公司是如何跟你说终止合同的,如果没有书面的东西视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有书面的东西,就需要看他是不是提前30天像你提出这份解除协议(也就是从他写这份东西到你离开公司不能小于30天)
还有对于赔偿,你需要看下<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相关的规定,如果公司有触犯某些法律条文,他需要赔偿你的双倍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也就是说公司无故开除你需要看理由,理由不符合<劳动合同法>你有权利要求继续工作或停止劳动合同,但这时候停止,公司需要支付你双倍工资,具体你仔细看看这两个法律条文吧
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不叠加,是分开计算的,也就是补偿金每年多补一个月(从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之前无效(跟法律制定日期有关)
如果你没有《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公司未通知就终止合同,应该双倍支付经济补偿金,也就是应该是8个月工资再加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四个半月有解,你超过四年了,
你可以要求公司终止合同!
你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补偿金的数额应该为四个半月
纵横法律网 孙晓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