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制度的基础是什么?

2024-11-30 20: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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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民主选举是实现村民自治的基础。

村是最基层的一级自治组织,村干部是服务于民的最基层干部。村级组织是否健全,村级干部是否得力,直接关系到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关系到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发展速度的快慢,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安康。

因此,搞好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是坚持和完善基层民主政治制度,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实践。在村“两委”换届选举中,积极推广“两推一选”、“公推直选”等选举形式,由党员、群众代表推荐候选人。然后由全体党员或全体选民直接差额选举产生;

大力推广不确定候选人的“海选”方式,由选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党支部和村委会不再以组织的名义参与提名),按提名票多少差额确定正式候选人,在正式选举阶段再由选民直接秘密投票产生村委会成员;让那些在群众中威信高、执政能力强的村民脱颖而出,为依法治村提供有利的组织保障。

扩展资料:

完善村民自治,必须落实村民“决策权”,实现村策村民定。

民主决策是村民自治的重点。合理的治理模式,要求各方权力划分清楚,边界明确,分权以实现相互制约和合作。

探索推行“党支部领导、村代会做主、村委会办事”模式,对传统农村组织架构及其职能设置、运作方式的整合改良,扩大村民决策权,实现党的意图和主张与人民群众的利益具体统一。

调整村治结构,改变过去由党支部或“两委”“行政合一”为民做主的体制框架,明确村民会议及其代表会议在村和村治理中的主体地位,以保障村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关于完善村民自治的几点思考

回答2:

村民自治制度的基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新宪法,总结了村民自治的实践经验,确立了村委会的法律地位。宪法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我国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从而为农村社会管理指出了实行村民自治的基本方向。1987年11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对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地位、职责、产生方式、组织机构和工作方式以及村民会议的权利和组织形式等作了全面的规定,从而使村民自治作为一项新型的群众自治制度和直接民主制度在法律上正式确立了起来。1990年9月,民政部发出了《关于在全国农村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的通知》,此后村民自治示范活动在全国各地普遍开展。1998年11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正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这是我国村民自治的根本性大法,村民自治这种新型的治理模式以法的形式确立下来。此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纷纷制定出台了配套的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和村委会选举办法。在200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又提出了“进一步健全村务公开制度,保障农民的知情权;进一步规范民主决策机制,保障农民群众的决策权;进一步完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农民群众的参与权;进一步强化村务管理的监督制约机制,保障农民群众的监督权。”至此,保障亿万农民的选举权、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成为村民自治工作的重心。2006年2月,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专题研讨班上强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注意抓好的工作之一,就是要扩大农村基层民主,搞好村民自治,健全村务公开制度,确保广大农民群众依法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应接受村民监督,这是法定义务,监督是村民行使知情权的方式。《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务公开的范围作了明确,即第三十条所规定的五项,其中第五条即为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村务公开的这些事项法律规定的公布要求是“及时”。及时是一个模糊的时间要求,因此该条的第二款规定一般事项每季度应公布一次,集体财务来往比较多的村委员,应每月公布一次,重大事项应随时公布。在这些事项中,村级财务公开是一个重要内容,也是村民与村委会之间容易产生矛盾的方面,因此一些省区在制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地方实施条例或办法时明确将村财务公开列入公开的范围,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五)项规定,村级财务收支情况应当及时向村民公布。为了保证村委会的村务公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还设计了监督主体,规定要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由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村务公开的落实,村务公开如有遗漏或不真实,可由村务监督委员会督促村民委员会重新公布。为了防止村委会成员拒不履行村务公开义务,可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持,每年至少对村委会成员进行一次民主评议。一年内民主评议可以多次,连续两次不合格,村委会成员的职务即被终止。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没有规定民主评议的具体办法,村民委员会委员的民主评议现在执行的是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民政部等十二部委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该意见规定,对同一评议对象,两次民主评议间隔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这一规定意味着对同一评议对象一年最多只能评议两次,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所规定的“一年内民主评议可以多次”并不一致,而且《意见》中规定了参加评议的村民或村民代表的人数比例要求,但并不明确评议不合格的标准,没有这些标准,将无法终止村委会成员的职务,为此今后应明确民主评议的程序与标准。

如果村民委员会拒不履行村务公开义务,村民的另一个救济办法是行使《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的罢免权。对于拒不履行义务的村委会成员,本村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1/3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委会成员的要求,经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经投票村民过半数通过可以罢免村委会成员。村级“两委”换届选举是村民按照村民组织法实施民主自治的一个重要体现,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实践,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性环节。当前,随着村民法律意识及法制观念的加强,对村级班子换届选举工作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尤其是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形势好转,对于如何发展经济、管好经济、用好经济,村民要求参与监督的意识更强。搞好村级班子换届,必须在制度建设、提高村民素质、加快经济发展方面加以促进,方能确保换届选举有序地进行。

加强和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建设。搞好村民自治,制度建设是根本。必须加强和完善选举制度建设,逐步规范候选人提名方法和提名程序,在选举中坚持差额、直接和秘密投票等原则,建立村民选举委员会执行选举工作制度,及时公布选举结果,真正把思想好、作风扎实、办事公道、群众威信高的人选进班子,带领群众共同致富。在实践中要创造性开展工作,结合实际提出对村民组织法的修改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推进和完善选举制度。

另一方面,明确责任,强化党组织对换届工作的领导作用。健全目标责任制,强化党的领导,为村级班子换届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加强对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细化程序,依法依规抓好选举工作。积极做好群众的政治思想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保证换届工作圆满完成。

资料来源——

人民网:

http://theory.people.com.cn/GB/49154/49369/8195257.html

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1026/6765329.html

http://theory.people.com.cn/GB/49169/49170/6401604.html

http://theory.rmlt.com.cn/2015/0605/390255_2.shtml

回答3:

村民自治是广大农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制度。村民自治制度的基本内容和核心,是“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民主选举中,通过无记名投票的直接选举,把选举产生和罢免村干部的权利,真正交到了广大农民群众手中,实现了农民选举上的自主权;在民主决策中.广大农民和村干部一起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大事,实现了农民群众对重大村务的决策权;在民主管理中,让村民直接参与和管理村内事务,实现了农民群众对日常村务的参与权;在民主监督中,实行村务公开,农民有权监督村委会工作和村干部的行为,实现了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和评议权。

回答4:

村民直接选举村干部,是村民自治的基础,也是村民参与民主管理的重要途径。
这个在高中的政治必修二课本上有写。

回答5:

村民直接选举村干部,是村民自治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