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额转出就是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常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时,税务局不让那些已经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的借方数额进行抵扣。
通过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加大"应交税费"科目的贷方数额达到不让抵扣的效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纳税人购进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进项税额要么全额抵扣,要么不能抵扣。
其中,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不能抵扣,其余情况可全额抵扣。
另《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一条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
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扩展资料
进项税额转出的原因包括:
1、将不能抵扣的部分计入抵扣金额内;
2、改变用途,原来可以抵扣变为不能抵扣;
3、按比列分摊计算、划分可以抵扣与不能抵扣的部分;
4、发生财产的非正常损失。
进项转出是指企业已作进项抵扣但后来转做他用而税法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用于下列项目的增值税进项税应该转出:
1)用于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4)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7)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其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部分应该转出。外贸企业出口实行先征后退办法的,其征、退税之差应该转出。转出部分计入成本。
以上项目所含进项税转出时,与之相关的运费按扣除率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也应该转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进项税额转出
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非经营性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
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进项税额转出就是将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前期已经入账)转出到对应的存货成本里。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严格意义上只是一种账务处理,购进商品或服务改变用途或发生非正常损失,原来已经抵扣的进项税应转出,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进项税额转出是企业经常会发生的事情,其财务处理分录如下:
发生需要转出时:
借:库存商品(在建工程、原材料、销售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月底进行结转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进项税额转出
税法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要做进项税转出,
如进了一批钢材,有一部分用于新建厂房,那么用于新建厂房的这部分钢材的进项税要做进项税转出。新建厂房就是一个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就是不涉及(或不产生)增值税的项目,也就是涉及营业税的项目(即营业税应税项目)。
不一定每个企业都有进项税金转出;
既然有进项税转出,就涉及到非应税项目、免税货物等税法规定的相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