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是规范、调整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有关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特征:1、内容的广泛性;2、内容的相对易变现;3、行政法数量多且十分分散;4、行政法无统一完整的法典;5、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交织。
行政法有什么特点
(一)内容上的特点
1.行政法涉及的领域极为广泛,内容非常丰富现代行政权的极度膨胀使行政管理活动的范围扩展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对公民实行“从摇篮到坟墓”的全程管理。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必定要反映这一现实,并对其进行全方位调整,这就决定了行政法内容的广泛性。
2.行政法规范具有明显的易变性以宪法、法律的形式表现的行政法规范因其具有一定的原则性和抽象性而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但是国家的行政管理方式变动频繁,而以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行政法规范,由于其涉及的内容过于具体,必须及时对规范内容进行调整才能适应管理的需要。
3.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相交织,并决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之中由于行政权力的特殊性,出于民主、公正、效率等的考虑,必须对行政权力行使的步骤、顺序、方式、时限等予以规定。因此,有关行政权的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通常相互交织,集实体与程序于一身。
(二)形式上的特点
1.行政法没有完整、统一的法典行政法不同于民法和刑法,没有一部集基本规范于一体的统一法典,行政法赖以存在的法律规范散见于各种法律文件中,这与其内容广泛且易变有着很大关系。
2.行政法在局部领域内形成了统一的法典如我国已经制定的行政处罚法,正在制定之中的行政程序法、行政许可法、行政执行法等。
分类:
(1)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行政法规范可分为下述三大类:
①关于行政组织的法律规范。一部分是有关行政机关的设置、编制、职权、职责、活动程序和方法的法律规范,其中职权、职责规范是行政组织法规范的核心;再一部分是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双方在录用、培训、考核、奖惩、晋升、调动中的权利(职权)、义务(职责)关系的法律规范。
②关于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其中最主要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双方权利(职权)、义务(职责)关系的法律规范。
③关于监督行政权的法律规范,即监督主体对行政权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最主要的有行政监察、行政审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法律规范。
(2)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行政法可分为一般行政法与部门行政法。
①一般行政法是对一般的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组织法、国家公务员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程序法、行政监督法、行政救济法等。
②部门行政法是对部门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经济行政法、军事行政法、教育行政法、公安行政法、民政行政法、卫生行政法等。
行政法是调整由于行政活动发生的行政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和。
所谓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的特征:
(1)行政法尚没有统一完整的实体行政法典,这是因为行政法涉及的社会领域十分广泛,内容纷繁丰富,行政关系复杂多变,因而难以制定一部全面而又完整的统一法典。行政法散见于层次不同、
中国行政法
名目繁多、种类不一、数量可观的各类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中。凡是涉及行政权力的规范性文件,均存在行政法规范。重要的综合性行政法律在我国和国外主要有:行政组织法、国家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行政程序法、行政公开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
(2)行政法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内容十分丰富:由于现代行政权力的急剧膨胀,其活动领域已不限于外交如国防、治安、税收等领域,而是扩展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这就决定了各个领域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均需要行政法调整,现代行政法适用的领域更加广泛,内容也更加丰富。
(3)行政法具有很强的变动性
与其他部门法由于社会生活和行政关系复杂多变,因而作为行政关系调节器的行政法律规范也具有较强的变动性,需要经常进行废、改、立。
与经济法的区别
1)性质不同,经济法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本质上是一种物质利益关系,不是单纯的行政管理关系。
2)主体地位以及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联结状态不同。经济法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中主体的地位虽有上下层次之分,但彼此却都互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3)主旨不同,经济法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中的经济行为和经济活动从根本上服从经济规律,行政活动首先服从的是长官意志。
4)调整手段不同,经济法主要运用经济手段,行政手段为辅而且一般与经济手段等结合运用,行政法则以行政手段为主,主要以命令与服从的方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