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营运证到一般什么部门办理?需要什么条件才可以办理?

2024-11-15 08: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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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在驾管所办理。

必备资料:

审批同意的《购车申请表》和《购置营运车辆审批表》,行驶证、购置附加费证、购车发票等影印件各一份。

办理程序:

由市运输管理科初审,报广州市总站复审合格后,填发《营运证》和凭行驶证到所属交通管理所缴纳运管费后,领取证照。

办理上岗证:

1、办理驾驶员上岗证,应填写《驾驶员上岗培训登记表》,到单位加意见后,连同彩色一寸半身照片四张,驾驶证、身份证各影印一份,到交通学校参加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上岗证。

2、办理乘务员(站务员)证:应填写《番禺市乘务员、站务员申请表》,到单位加意见,交相片四张及身份证影印件一份,待安排时间培训,考试合格后发证。

凡是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运输经营者的客运、货运车辆,必须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办理“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

自货自运的情况,法规中明确,仅为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或者个体运输经营者本人生活服务的客运、货运车辆和仅在工矿区域内的货运车辆除外。


拓展资料

在取得了道路客运运输经营许可证以后,带上交通局所属检测线检测合格的一整套资料,表格、车辆照片、行驶证、登记证书、上岗证、身份证(企业代码证)到所在地交通运输局运管处办理。

具体如何办理你也可以咨询当地交通局运管处。

到交管所领表、填表。盖章(私人盖居委会公章,企业盖单位公章)交管所交表后即可购车。

出行驶证后到交管所领审批表,到区运输局交表、领回执 行驶证原件、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购置税本、收据复印件、发票复印件,两个工作日后到运输局取营运证、营运牌。

回答2:

要去驾管所办理,需要的手续如下:

1. 车主身份证明,如果是别人代办也要开一个代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2. 填写一份《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3. 如果车主招聘驾驶员,还要有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4. 还要有车辆行驶证、在当地机动车检测站班里的车辆检测合格证明报告的复印件;打算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包含的内容以当地车管所要求为准;

5.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6. 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拓展资料:

车辆营运证是指从事营运性质的、以车牟利的车辆的合法凭证,如果你的车没有营运证,那么就是无证经营,也就是大家通常所说的“黑车”,就像一些私家车从事出租一样。没有营运证的车辆被警察逮到会给警告或者进行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回答3:

汽车营运证到当地交管所办理,需要条件如下:
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已经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二十五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回答4: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

(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货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货运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货运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货运经营者实行封闭式运输,保证环境卫生和货物运输安全。

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燃烧、爆炸、辐射、泄漏等。

第二十八条 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保证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并悬挂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

托运危险货物的,应当向货运经营者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性质、应急处置方法等情况,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装,设置明显标志。

参考资料:《道路运输条例》

回答5:

汽车营运证到当地交管所办理,需要条件如下: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