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10号鉴定下来的工伤按2011年1月1日的工伤保险条列来计算赔偿金还是按2011年7月1日实施的工伤条列

2024-12-12 14:5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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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按2011年1月1日的工伤保险条列来计算赔偿金
参考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回答2:

按照新的工伤保险条例赔偿

回答3:

按照新的工伤条例处理。

回答4:

按时1月1号的条例执行的,

回答5:

未处理的纠纷应当按新规定处理
纵横法律网 段书予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