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对李大军的遗产如何分配应当分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步,由于李大军的死亡在其女儿李丁之后,故李大军应当是李丁的遗产继承人。故应当先对李丁的遗产进行分配,在此基础上,才能确定李大军的遗产数额。因此,李大军首先作为李丁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之一,与其妻及李丁的丈夫、子女一起参与对李丁的遗产进行继承。如李丁没有留下遗嘱的话,通常按照照顾未成年子女和保障赡养老人的原则进行合理分配。
第二步,确定李大军的个人遗产数额。在对李丁的遗产分配完成以后,除李大军自己继承的李丁的遗产部分以外,还要对其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进行划分。如无约定的话,对其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应当进行平分。
第三步,确定李大军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范围。李大军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其妻子、儿子李甲、女儿李丁。后两人均先于李大军死亡,适用代位继承的规定,分别由各自的子女继承李甲、李丁应当继承的份额。这里还应当考虑丧偶的儿媳与其公婆共同生活,如果尽了赡养义务,也可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遗产的分配。
第四步,关于遗产的数额问题,应当考虑优先偿还债务。本案中李大军夫妇共有的一栋房产,价值12万元,但也共有银行贷款12万元。由于财产和债务相抵没有余额。因此,只能就李大军分得的李丁的遗产依第三点进行分配。
第五步,对李大军的遗嘱如何处理问题。由于其并没有银行存款,故不存在执行遗嘱的问题。
有遗嘱,就应该按照遗嘱所说的办,银行存款应该由其女儿李丁继承,但是由于他的女儿去世了,所以有他的妻子继承。
我简单的说下,不一定对,参考下吧: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他们在法律上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因而使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但丧偶儿媳对岳父母尽了赡养义务的,也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在我国,有遗嘱的须按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排斥法定继承,不受法定继承的限制。因此,首先应该将银行存款由李丁继承。而房子的分割要在互谅互让和协商分割的原则下分配给孙氏母子和李大军老伴,可以采取适当补偿或共有的方式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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