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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 15: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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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国际经济法中的可持续发展原则的体现及其发展

  【摘要】20世纪9O年代以来, “可持续发展”这一概念广泛的出现在社会、政治、经济、环境、文化等各个领域。作为协调各国经济法发展实践活动的法律部门,国际经济法集中的反映了可持续发展原则对国际社会的影响。尤其是在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和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无论是多边务约的制定和修改,还是国际争端的解决,及国际组织相关政策的落实都无不体现了该原则的影响。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

  一、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内涵

  可持续发展这一概念在20世纪70年代被首次提出,对它的理解,人们一般认同世界环境和发展委员会于1987年在《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中对“可持续发展”所做的定义: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
  对于国际社会而言,可持续发展是符合人类长期基本利益的发展战略和发展模式,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是经济系统、社会系统和环境系统和谐发展的社会,其特征是经济发展和经济效益的良好实现,自然资源的有效配置和永续利用,环境质量的改善和良好的生态环境以及社会公平等因素的结合。
  20世纪9O年代以来, “可持续发展”这一概念广泛的出现在社会、政治、经济、环境、文化等各个领域,在国际法领域,这个概念反复出现在新一批重要的国际公约、国际组织的宣言和决议以及司法机构的裁决等国际法文件中。各个主权国家和国际组织对这一理念的反复、一致性的遵守以及通过司法裁判体现出来的对它的法律确信使得这一概念已经上升为一项法律原则。作为协调各国经济法发展实践活动的法律部门,国际经济法集中的反映了可持续发展原则对国际社会的影响。

  二、可持续发展原则在国际经济法中的体现与发展

  (一)国际贸易领域:贸易与环境政策的协调及争端解决
  1、WTO的宗旨和实体规则
  WTO成立以前国际社会对可持续发展的关注对其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而WTO宗旨对GATT序言的修改便是这种影响的体现。《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定》不仅将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合理最佳利用自然资源与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等内容共同列为WTO的宗旨和目标,而且将GATT1947序言中对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修改为“最佳利用”。这一宗旨的修改对WTO协议中的实体规则的运用和解释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WTO部长会议于1994年在马拉喀什通过的《关于贸易与环境的决定》表达了协调多边贸易体制与环保及可持续发展之间关系的信心。WTO设立了贸易与环境委员会,将其任务界定为协调贸易与环保,促进可持续发展。另外,从实体规则上看,WTO已经不再是一个单纯的处理贸易问题的场所,它将投资、环保、知识产权等问题有限的纳入其调整范围,也表达了对环境、人权等社会利益的关注。
  WTO的一般例外条款,以及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等条款都体现了环境保护、保障健康、消除贫富差距共同发展的愿望。

  2、WTO争端解决机制对“可持续发展原则”的援引
  尽管WTO保留了可用于环保目的的GATT1947中的第2O条作者简介:刘芳(1978一),女,审南财经玟法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博士研究生。
  (b)款和(g)款,但是仅从这些条款的模糊规定中人们仍然无法准确把握环保在WTO体系中的真实地位。WTO争端解决机制~nGATT专家组对环保性贸易措施的性质所做的不同解释则更清楚的反映了可持续发展宗旨对WTO实体规则的影响。从GATT受理的与环保相关的案件情况来看,GATT更加倾向于将自己置于专门处理贸易问题的立场,贸易利益重于其他利益。而WTO时期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的解释方法则更注重贸易与环保、发展中国家的发展等利益的平衡。
  在委内瑞拉与巴西诉美国的汽油规则案中,DSB上诉机构确立了一个GATT条款法律解释的重要原则,NJGATT具体条款的解释还应根据条约的宗旨和目标进行善意解释。根据这一解释原则,作为WTO宗旨的可持续发展原则实际上可以涵盖所有的WTO实体规则。在平衡WTO成员基于WTO规则享有的环保权与其他成员享有的贸易权时,WTO专家组考虑了一些重要的因素,如其他国家的不同条件。在泰国诉美国禁止进口虾/虾产品案中,上诉机构援引“可持续发展”概念作为说明美国采取的环保性贸易措施不合理的理由,即没有考虑到可能发生在其他成员领土上的不同条件。同时提出发达国家应在技术转让方面和协商解决争端方面作出一些努力,而不应依赖简单的贸易限制措施,这表明“可持续发展”不只是一国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也应该是其他国家的可持续发展,也意味着可持续发展不能成为设置贸易壁垒以增加穷国负担的工具,相反, “可持续发展”原则可以成为发展中国家争取特殊和差别待遇的法律依据。

  (二)国际投资领域:投资与东道国社会利益的协调及争端解决
  1、投资条约对环保等社会利益的涵盖
  晚近投资条约发展的特点之一就是将与环保等社会利益有关的事项纳入投资协议的范围,反映了国际社会对可持续发展模式的认可。
  例如就双边投资条约而言,2004年美国推出的最新的双边投资条约范本将传统上双边投资条约没有的环保、劳工等纳入,使双边投资条约调整的范围更加广泛。 《美国和智利自由贸易协定》中也特别规定东道国出于保护合法的公共利益目的,如公共健康、安全和环境而采取的非歧视性规制措施不构成间接征收。
  在区域性多边投资条约领域,NAFTA改变了经贸条约只关注贸易投资问题的传统立法模式,在NAFTA的正文以及关于投资规制的第l1章都规定了特别的环境条款,包括采用类似GATT第2O条(b)款和(g)款的表述,而且还缔结了两个关于环境合作和劳工保护的附加协议。在NAFTA的序言中表达了投资自由化应采取与环境保护相一致的方式的进行的共同认识。
  由OECD发起多边投资协议计划MAI虽然由于各方在重要问题上的分歧而失败,但从其草拟的MAI草案可以看出OECD有意将环保和劳工问题纳入MAI谈判。

  2、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问题
  自由市场体制在全球范围内的复兴加快了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发展中国家的外资政策也因之发生了较大转变,由开始强调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和加强跨国公司管制转向了努力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外资。尽管对跨国公司而言,遵守其母国和东道国的投资政策和法律制度是其最低义务,但是东道国降低环境、劳工、税收标准的恶性竞争和跨国公司对东道国社会利益的忽视和破坏引起了一些非政府组织以及相关厉害关系群体的关注。
  当代各大跨国公司自愿或者被迫接受各种商业伦理指南或公司社会责任守则的重要实践对国际投资法规范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这包括不断修订完善的OECD《多国企业指南》、联合国《跨国公司和其他商业企业之人权和责任》,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多国企业和社会政策的三方宣言》,非政府组织社会责任国际SAI推出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SA8000等都对跨国公司承担与劳工标准、环境保护等社会责任提出了要求。

  3、投资担保机构审查标准的提高
  对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要求还体现在了一些国际组织以及国内的投资担保机构对投资项目援助审查标准的提高上。例如美国海外私人投资保险公司OPIC,其早期的授权法案只是一般性的规定促进东道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从1985年开始OPIC被要求对项目进行评估时应考虑广泛的标准,其中包括投资项目对东道国的环境、健康或安全的影响,还包括生物多样性、濒危物种的保护以及劳工和人权。1999年OPIC正式推出的环境手册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后于2004年予以修行并公布实施。这对跨国公司从可持续发展角度从事投资活动有直接促进作用。
  在国际层面,世界银行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董事会于1998年修改的《业务细则》规定MIGA承保的项目不得雇佣童工和使用强制劳动。1999年MIGA通过的新的环境评估政策将东道国的环境、健康、居民强制拆迁以及文化遗产的保护等都纳入到了评估项目中。

  4、公众对投资决策及争端解决过程的参与
  应该说在国际投资法朝着可持续发展目标逐渐靠拢的过程中,一些社会群体,包括非政府组织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同跨国公司和主权国家相比,他们更积极的关注对全球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他们对投资决策过程以及争端解决过程的参与无疑也体现了国际投资法对可持续发展的重视。2004年ICSID对其仲裁机制的修改包括了一定条件下的提高仲裁的透明度,还包括强调ICSID投资仲裁案件所具有的公共利益因素,允许提交法庭之友陈述书等。同年美国发布的双边投资协定范本也增加了仲裁透明度的要求。

  (三)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问题从客观上来说,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系统,人类的活动所产生的各种问题,例如环境问题的解决不完全是某一个国家的事情。另一方面,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经济全球化的现象加剧了国家之间的依存性,任何一个国家的经济、政治和社会问题,例如金融危机的爆发,地区的武装冲突等都不可避免的会波及到其他国家。这也说明发达国家在实施本国的可持续发展政策时不能不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发展的能力。木桶效应理论也表明人类的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是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可持续发展不仅要求实现代际公平,既不损害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而且也要求保障代内公平,就贸易与环保问题而言,提高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能力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而且避开发展问题只谈环保还可能导致发达国家以环保等社会利益作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这也是包括WTO在内的国际经济组织关注发展问题重要原因,尽管这些与发展相关规则的建立是与发展中国家自身的争取是分不开的,但却是符合可持续发展目标的。
  1、GATT/WTO中的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作为WTO的前身GATTI947中没有发展中国家的概念,第一次弓l入了对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差别待遇是在1954年对GATT进行修订时允许发展中国家为国际收支平衡的目的采取贸易限制。十年后联合国贸发会议建立后推动并促成了“普遍优惠制度” 的建立和实施。从1965年GATT增加了第四部分“贸易与发展”,到1979年东京回合通过的“授权条款”都逐步确认了发展中国家只承担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义务。作为对GATT1947的继承和发展,WTO现有各项协定中都规定了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条款,从给予发展中国家较低水平的义务、较长时间的过渡期、给予发展中国家技术援助等方面推动发展中国家融入多边贸易体制。开始于2001年的多哈回合谈判被确定为“多哈发展回合”,对特殊和差别待遇条款的审查和加强也是新回合的谈判议题之一。
  2、世界银行对发展中国家的援助世界银行对发展中国家提供优惠贷款促进了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不仅如此,世界银行通过对贷款发放条件以及使用方式的控制来引导发展中国家对长远利益的关注,例如,世行的国别援助战略长期以来以经济考虑为主导,环境需要被忽视,但从1995年开始,世行政策特别规定,环境考虑应在国别援助战略发展的考量之列。此外,世界银行通过项目融资、技术融资的方式提升发展中国家在环境公约下的履约能力,从而帮助其实现社会发展的可持续性。

  (四)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共健康的保障在WTO框架内,TRIPS协议的缔结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到了多边贸易体系内,加强了对包括药品专利在内的知识产权的保护。但另一方面,由于药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尤其是一些用于治疗流行疾病的基本药品由于关系到公共健康问题而涉及到发展中国家的人权保护问题。而药品专利所带来的价格攀升却阻碍了一些公共健康问题比较严重的发展中国家有效的解决公共健康危机。这与可持续发展原则所要求的代内公平是不相符的。2005年,WTO总理事会在2001年《多哈宣言》~2003年《关于执行<多哈宣言>第六段的决定》的基础上通过了《修改TRIPS协议议定书》,对有资格的进口成员方的药品强制许可和平行进口权利做了明确规定,同时突破了原TRIPS协议关于强制许可的使用应主要为供应国内市场的规定的限制。另外该议定书将最不发达国家对于药品提供专利保护的时间可推迟到2016年。在《多哈宣言》基础上产生的上述协定是知识产权领域的重大事件,它体现了WTO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对人权优先的肯定,回应了WTO以可持续发展为其目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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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文献:
  1、何志鹏:《国际经济法与可持续发展》,载《法商研究》2004年第4期
  2、何志鹏,孙璐:《可持续发展的国际法保障》,载《当代法学》2005年1月第19卷第1期
  3、王楠: 论可持续发展在国际环境法中的地位》,载《辽宁行政学院学报》 2008年第10期
  4、石磊: 《可持续发展与现代国际法》,载《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7月第55卷第4期
  5、邱耕田: 《从绝对人类中心主义走向相对人类中心主义势,裁《自然辩证法研究 1997年第13卷第1期

回答2:

呵呵,自己写的最可靠哦。

回答3:

我 ,能
帮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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