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工程款抵扣:
一、B公司有分包给C公司属于二次分包,为建筑法规定的禁止行为,需要妥善处置。
二、实际纳税实务中,有些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做到这样,当然也是施工各方希望达到的结果:A \B\C公司各自承担如下金额对应的营业税金及附加: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这种结局的达成需要练好的税收征纳关系及合理沟通。
三、理论上的解释是:C公司的20万元不可以被B公司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
第五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第九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可以看出,个体工商户属个人而不是其他单位,同时与原条例第五条“(三)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相比,分包的对象也由原规定的“他人”调整为“其他单位”,也就是说对分包给个人的部分不得扣除,此规定与建筑业相关法律对非建筑企业不得从事建筑业务相一致。
一、请查阅建筑法、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相关内容。
二、B公司有分包给C公司属于二次分包,为建筑法规定的禁止行为,需要妥善处置。
三、实际纳税实务中,有些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做到这样,当然也是施工各方希望达到的结果:A \B\C公司各自承担如下金额对应的营业税金及附加: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这种结局的达成需要练好的税收征纳关系及合理沟通。
四、理论上的解释是:C公司的20万元不可以被B公司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