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对,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补充侦查主要有审查逮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在该阶段由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该通知应当和不批准决定书一起送达。不过根据六机关规定,实际上已经取消了审查逮捕阶段的补充侦查。 第二种为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该阶段的补充侦查由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自行侦查。上面那位已经论述。 再有就是法庭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在该阶段,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案件是否需要补充侦查由检查人员提出建议,人民法院根据审判需要可以同意或者不同意,同意的应当延期审理。同时如果合议庭发现有利于被告人的情形下比如自首立功等,人民法院有建议的职责。 因此你所说的人民法院主动退回是不对的,刑事诉讼法一个岁基本的原则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专门行使审判权,检查权,侦查权。 希望该回答能帮到你。
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 这句话是不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没问题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