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据你所说孤身一人在上海,可推定你是在上海的外力务工人员。那么,在2011年7月1日前外来务工人员与上海市民工伤待遇有所不同。
2、依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64条之规定,上海市用人单位使用外来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按照《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3、依据《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对经认定为工伤的外来从业人员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1)医疗费用。
(2)按照工伤人员的致残等级和年龄确定的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伤复发医疗费等各类费用。2010年4月1日前发生九级工伤的一次性支付3.5万元。
(3)辅助器具费用
(4)停工留薪期待遇(与上海市民待遇相同)
5、重要一点:2011年7月1日前上海市外来务工人员发生工伤,工伤待遇一次性支付,并不享有一次性医疗和就业补助。
6、你是在2010年1月发生工伤,虽在2010年4月1日后认定工伤并在后来鉴定为九级工伤。在无明文规定适用于以前事项的情况下,依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你应按照2010年4月1日前的旧标准享受工伤待遇。
1、计算各项补偿费用的工资基数为工伤事故发生前12个月平均工资;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10个月本人工资;
3、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年工龄计7个月本人工资,如有余数,则不足半年加计半个月工资,超出半年加计一个月;
4、申请失业救济金。
供参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10个月的本人工资
工资标准就按4400为基数。
工伤的赔偿包括: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从你说的来看,应该是以2010年4月1号之前的赔偿,因为你受伤的时间是2010年1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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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你离职的时候一次性支付给你,可以参照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