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 项 名 称 干部、工人调动落户
事 项 类 别
办 理 机 构 分局、市局
申 报 范 围 1、经省、市组织、人事部门依照国家规定批准调入(含录用、选调、聘用)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及为解决夫妻分居批准调入人员(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调入); 2、经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照国家规定批准,符合市政府《济南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暂行办法》规定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学位、或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学历同时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和工人技师调入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配偶、未成年子女。
办 理 依 据 《济南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暂行办法》济政发[2005]32号
办 理 程 序 符合申报范围1:固定住所或集体户口所在地分局受理并批结;符合申报范围2:市局受理并批结。
所 需 资 料 1、组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调动函、《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2、接收单位出具的注明具体落户地址的接收证明信; 3、拟落户地派出所出具的《在济居住证明信》 4、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职称证书或职务任命文件的原件、复印件;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1)居民户口簿(仅限于夫妻一方已在济落户的);(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仅限于夫妻一方已在济落户或夫、妻随迁的);(3)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明家庭成员关系的《户籍证明》(仅限于带随迁家属、子女的);(4)常住户口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失业证》或无业证明或辞职的单位正式文件或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仅限于随迁夫或妻)。
承 诺 期 限 符合申报范围1:5个工作日;符合申报范围2:10个工作日。
收 费 标 准 1、户籍证明材料:5元/份 鲁价费发[2000]243号; 2、户口准迁证:2元/证 鲁价涉字[1994]296号; 3城镇家庭户口簿:6元/本 鲁价涉发[1996]328号 4、户口迁移2元/人次 鲁价费发[2000]243号;
联 系 方 式 济南市公安局,电话:85082356、87936626 历下公安分局,电话:85083047 市中公安分局,电话:85083641 槐荫公安分局,电话:85083258 天桥公安分局,电话:85952781 历城公安分局,电话:88914345 长清公安分局,电话:85085235 高新公安分局,电话:8887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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