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回答《会计法》对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做出那些要求?(急)

2024-12-18 01:3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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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务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应当明确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这是我们的书上说的,
会计法上是这样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三)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四)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基本上全了。

回答2:

税收征管法: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六条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第三十七条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赞同1| 评论
向TA求助 回答者: whxuh | 二级采纳率:40%

回答3: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三)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四)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回答4:

税务机关核定纳税方式:1.查账征收:适合于经营规模较大,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够如实核算和提供生产经营情况,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2.查定征收:适用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产品零星、税源分散、会计账册不健全,但能控制原材料或进销货的小型厂矿和作坊;3.查验征收:适用于纳税人财务制度不健全,生产经营不固定,零星分散、流动性大的税源;4.定期定额征收: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设置账簿标准,难以查账征收,不能准确计算计税依据的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独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