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下列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期货交易,期货公司不得接受其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
(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期货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三)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四)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
(五)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除《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下列人员不得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从事期货交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期货公司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三)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至于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的工作人员的家人(除配偶之外的家人),虽然条文没有明确限制禁止参与期货交易,但行业内默认的准则是受限的,不出问题则已,一旦出现问题,被牵扯到的工作人员难逃干系。
参与期货交易者可以分成两大类,一类称为套期保值者,另一类称为风险投资者。套期保值者主要是利用期货交易来转移现货交易的风险,从而达到减少成本、稳定利润的目的,在时机较好时也会利用实物商品买卖作为“后盾”进行投机获利。风险投资者则主要利用期货交易作为一种类似股票、房地产的投资手段,以追求高利润。
套期保值的参与者可各行业的商品生产者、营销者、加工者、进出口商、债权者和债务者。
生产者:商品生产需要一个周期,此间价格的变动会影响生产者的利润。在生产周期内参与期货交易,可以将利润事先固定,若时机选择得当,不仅可以稳定利润,还可以获得一笔额外收入。
营销者:商品从购入到售出需要一段时间,进行期货交易既可灵活地选择购入和售出时机,减少仓储费用,又可为库存商品进行保值。
加工者:从购买原料到实际使用需要一段时间,从原料投入到制成产品出售又需要一段时间,无论是原料价格还是制成品价格发生不利变动都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因此明智的加工者需要参加两类套期保值,即原料的买空套期保值和制成品的卖空套期保值,既可以为所购原料和将来售出的制成品保值,又可灵活选择原料购入或制成品售出时机,减少两者的库存费用。
进口出商:从交货到提货需要一段时间,且付款一般发生币种间兑换问题,货价或汇率的不利变动都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虽然在国际贸易中制定了许多回避风险的措施,如离岸价、到岸价等。但它们很难完全达到目的,且需要反复谈判,费时费力。而同时参加货物和外汇套期保值,既可以稳定利润,也可以少费口第三者舌。
债仅者和债务者:无论是债主还是欠债人,在债款借出到偿还期间,若利率发生波动,两者之一就会遭受一定损失。若借债和还债还要发生币种兑换,汇率的波动也会使两者之一蒙受额外损失。为了回避这些风险,最好的选择是参加金融套期保值。
风险投资参与者众多,任何一个有资本而又想追求高回报率者都可参与期货交易的风险投资,只不过实力雄厚者可直接参与,资金不足者需参加某项基金来间接参与而已。
参与期货交易,您会发现它比投资房地产业和股票业更具吸引力,但同时也提醒您注意,参与期货交易更应具备风险意识,做好必要的必理准备。
为什么这么规定了,因为证监会怕亲戚朋友赔钱,所以有了这规定。
不可以
你好,按照法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以及下列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期货交易,期货公司不得接受其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期货业协会的工作人员;(三)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四)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五)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实际上,由于期货交易风险大、技术要求高,并不适合手头资金有限和承受力有限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