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 能成立。因为本案股东人数,最低注册资本、出资方式、货币资本比例等都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2) 无效。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手段在合伙企业中获得利益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公司对甲的行为不闻不问,其他股东可以提起间接诉讼。
3) 无效。因为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他人转让股份的必须征得其他股东的过半数同意。本案中,丁转让股权是在只有丙的同意下进行的,未取得甲乙两人的同意。
4)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即以出资额为限额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如果公司的行为有损于债权人的利益的,股东就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案中,发起人组建公司后将其中的50万元抽出来投资其他公司,损害了债权人李嘉丽的利益,因为如果发起人没有抽起其中50万投资新公司,李嘉丽的250万都能得到清偿。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股东的有限责任就变成了无限连带责任,任何股东都有义务清偿用公司财产清偿不了的债权人债权。因此,240万元由公司资产清偿,其余10万元可以要求甲、乙、丙、丁中任何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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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法律网 陈奇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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