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5月22日,经中央军委批准,总参谋部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试行条例》精神,专门下发了《关于制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证〉的通知》,对士兵证的有关问题作了明确。该《通知》的主要精神有
(四)士兵证应随身携带,妥为保管,防止遗失和损坏。如遗失,应立即报告发证机关,并积极寻找。确属遗失的,由本人写出检查,其所在连以上单位申请,发证机关予以补发。士兵证严禁转借、涂改和伪造,违反规定者要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影响,严肃处理。
到警务部门重新办理!不过会得到严肃批评的哦!
自己的证件都保存不好,使该好好反省一下了
你在哪里捡到的
你那里捡到的
是黑龙江的姓潘的退役士兵证件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