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第四十五条 企业法人由于下列原因之一终止:
(一)依法被撤销;
(二)解散;
(三)依法宣告破产;
(四)其他原因。
第四十六条 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
这是民法通则里规定,依据这些法律,你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法人变更。
我对公司法并不熟悉,但心里觉得这个真是不好弄。也大概能猜到这个意思,公司肯定是做了不利于法人的事情,法人怕承担责任才出此下策。变更法人是要开股东会的,变更经营范围也不可能,即然这条路行不通,就利用法人的职务之便做一些有利自己的事情,多创造一些有利的证据,万一某天东窗事发,好给自己留一线生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