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各方面的体制都不一样,你不能用中国思维思考美国。在中国,法律就是社会的调节剂,你不能违反现有社会基本精神,比如你的判决不能违反和谐社会,民众认为这个人该死,那甭管你法律上怎么写,他就是该死,以一个人的死平息众怒,暂时缓解社会矛盾。在美国,法制这种思维高于一切,大部分民众尊重法律判决,即使这个判决大部分人不这么认为,但是他们尊重法律尊重法官。
反垄断法从某种角度看上去跟美国基本精神相违背,但是从长远的角度说,这部法律是整个法治进程跟经济发展催生出来的结果,一般来说对大众是有利的。再者这个道理就类似于再讲自由的国家也不会没有制度的限制。当然“美国是典型的判例法国家,主要依判例而不是成文法规范裁判案件。但就反垄断法而言,则并非完全如此。在成文法规范方面,美国的反垄断法的主要规定包括:《谢尔曼法》、《克莱顿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罗宾逊——帕特曼法》等。美国反垄断法的具体条文的特点是抽象、高度概括,其优点是适应性强,缺点是操作性不够,特别是对核心概念未给出明确的界定,比如何为“垄断”,这给司法和执法带来了不少争议。”但是不管怎么说,反垄断法其实到现在为止,各国发展都不成熟,中国从建国到现在反垄断案件也才十几起,甭管中美思维有多不一致,起码在这点上是一致的,一个反垄断案件的判决,法官肯定是慎之又慎,能涉及到反垄断法案件的公司都是整个国家经济里重要的一环,这个判决对社会来说牵一发而动全身,错误的判断解散一个,就可能在国内引发一场小的经济危机
世界第一部反垄断法出现于美国,这也算美国对于人类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