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案例

2024-12-13 17:3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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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一方在外国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外国法院已受理,在此情况下,位于我国境内的一方当事人还能向我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吗? 答案是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我国法院对此类案件审理时,应使用哪国的法律? 依据我国国际私法规范,离婚案件适用离婚案件受理法院的所在地法。故,我国法院审理时,应适用我国法律。 在我国法院判决后,我国能否承认加拿大的法院作出的判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参加或者签订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国和加拿大没有共同参加或者签订的条约,故本案不适用该条关于但书内容的规定,对加拿大法院的判决应当不予承认。 本案中,王萍在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后,利用中国法律,通过司法途径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其他涉外婚姻案件中,国内的一方当事人同样可以利用中国法律维护个人权益,而不能束手无策,坐以待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