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年假。我是2010年8月9号入职的。到今天2011年12月2号。按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计算我11年能休俩天

2024-12-28 05: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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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你好:
  关于年假有何规定
  王致富
  依《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第十五条规定,不论你在同一用人单位还是在不同单位工作都累计工龄满一年工龄就开始有年休假,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在本单位的年休天数计算公式=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你的是5天)-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条例及本办法的情况。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回答2:

你自已算多了,应该有1.58天,按规定小数不计年假,因而只有1天。(从2011年8月9日起到12月2日共116天/365天*5=1.58天

回答3:

你自己看看《劳动法》就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