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4条第1款的规定,将刑法第五十条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此时赵某所犯之罪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属于过失犯罪,而非故意犯罪,因此对赵某不能执行死刑,而是应该在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4条第2款的规定,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赵某属于故意杀人罪,因此符合本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显然是A
具体请参照刑法对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规定。
当然是A啊,刑法上明确写了的
A